长沙县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1)湘0121执3079号
关于湖南天一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与宁波中成建设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长沙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湘0121民初2330号民事判决书。因宁波中成建设机械设备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根据申请人湖南天一建筑科技有限公司强制执行申请于2021年6月9日立案执行,并向申请执行人湖南天一建筑科技有限公司送达了受理案件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宁波中成建设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的财产线索。立案后,本院向被执行人宁波中成建设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发出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本院于2021年6月10日发起了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询宁波中成建设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工商、证券、车辆信息等情况,未发现财产线索。
截止到2021年9月18日,被执行人宁波中成建设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4500000及利息962182.3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诉讼费50760元,申请执行费54964.71元。但被执行人宁波中成建设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2021年9月18日申请执行人湖南天一建筑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湘0121执307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审判员***审判员付建安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