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2072民初15072号之一
原告:广东联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第三层B02卡。
法定代表人:钟国平,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军峰,广东灝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敏静,广东灝创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湖南***能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B2栋303、304、403、404房。
法定代表人:谭某1。
原告广东联力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能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2日立案。原告广东联力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16日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广东联力科技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东联力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010元,减半收取计2005元,诉讼保全费1448元,合计3435元,由原告广东联力科技有限公司负担(该款原告广东联力科技有限公司已预交)。
审判员 黄好娇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六日
书记员 吴倩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