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湘0202执355号
申请人**,男,1988年2月18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湖南合盾工程刀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金精路158号嘉德工业园5号栋厂房203、103、303号。
法定代表人黄雄,系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湖南合盾工程刀具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湘0202民初2647号,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2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向我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湘0202民初2647号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文 辉
审判员 陈 柯
审判员 易大玄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罗中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