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111民初10022号
原告:湖南汉川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五金机电市场D区2栋123号。
法定代表人:胡晓会,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波,湖南真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合盾工程刀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金精路158号嘉德工业园5号栋厂房203、103、303号。
法定代表人:黄雄。
原告湖南汉川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南合盾工程刀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6日立案,原告湖南汉川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湖南汉川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吴香玲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三日
书记员 林 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