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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某某等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海东市乐都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青0202民初53号 原告:**,男,生于1971年11月18日,汉族,住贵州省毕节市。 原告:***,女,生于1970年6月10日,汉族,住青海省湟源县。 原告:***,男,生于1972年12月11日,汉族,住青海省湟源县。 被告:青海国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青海省西宁市生物科技产业园区纬一路24号研发中心8楼37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3100MABJDJYM38。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江苏力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牛塘镇延政路5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04MA26LYWX7K。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青海国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苏力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月3日立案。原告**、***、***于2024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属自己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556元,减半收取计1278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一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