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

某甲公司与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某丙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6)内0102知民初713号 原告:某甲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奚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融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融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乙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 法定代表人:刘某。 第三人:某丙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德清县。 法定代表人:谢某。 原告某甲公司与被告某乙公司、第三人某丙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6年7月20日立案。原告某甲公司于2026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某甲公司在宣判前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某甲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某甲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