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6)内0102知民初713号
原告:某甲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奚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融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融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乙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
法定代表人:刘某。
第三人:某丙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德清县。
法定代表人:谢某。
原告某甲公司与被告某乙公司、第三人某丙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6年7月20日立案。原告某甲公司于2026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某甲公司在宣判前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某甲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某甲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