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内0102知民初144号
原告:南京某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高淳区某某室。
法定代表人:杨某,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某某某某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金桥开发区某某某路。
负责人:***。
原告南京某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被告某某某某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3月3日立案。原告南京某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于2023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南京某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南京某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150.00元,由南京某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三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陈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