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内0102知民初667号
原告:北京某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中国某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
负责人:祝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北京某某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某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7月2日立案。原告北京某某有限公司于2025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某某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某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650.00元,由原告北京某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七月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陈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