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

上海平安汽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等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内0105民初3669号 原告:上海平安汽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1333号35层3536单元。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元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元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金桥开发区世纪五路 负责人:***,该分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分公司员工。 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阿拉善盟分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盟阿拉善左旗巴彦浩特镇土尔扈特南路。 负责人:***,该分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分公司员工。 原告上海平安汽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阿拉善盟分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3日立案。原告上海平安汽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上海平安汽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一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