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内0105民初3826号
原告:上海平安汽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1333号35层3536单元。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内蒙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元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金桥开发区世纪五路。
负责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乌海分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海勃湾区冬青街南、创业路东。
负责人:***。
原告上海平安汽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乌海分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5日立案。原告上海平安汽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平安汽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平安汽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846元,应减半收取923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上海平安汽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负担,另923元免予收取。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一年九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