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内0105民初3729号
原告:上海平安汽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1333号35层3536单元。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元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元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金桥开发区世纪五路。
负责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阿拉善盟分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盟阿拉善左旗巴彦浩特镇土尔扈特南路。
负责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原告上海平安汽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阿拉善盟分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4日立案,原告上海平安汽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平安汽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的理由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平安汽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694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上海平安汽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