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

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与内蒙古广播电视台等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互联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491民初29401号 原告: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北一街2号11层1101。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融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金桥开发区世纪五路。 法定代表人:***。 被告:内蒙古广播电视台,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回民区新华大街71号旧电台3楼。 法定代表人:***。 原告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内蒙古广播电视台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日立案。原告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于2022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