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

北京时利和顺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深圳市掌玩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等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互联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京0491民初12826号 原告:北京***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古城南街9号院6号楼14层1403。 法定代表人:***,副总裁。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融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融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金桥开发区世纪五路。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深圳市掌玩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高新南九道海天一路软件产业基地4栋B单元601。 法定代表人:***。 原告北京***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以下简称内蒙古电信公司)、深圳市掌玩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掌玩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内蒙古电信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掌玩公司经本院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二被告立即停止通过“内蒙古电信”IPTV平台提供影视作品《***嫁人记》的播放服务;2.判令二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75000元、维权合理费用律师费4500元、公证费500元,共计80000元整。 事实和理由:原告经合法授权取得影视作品《***嫁人记》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性质为独占专有,并享有以自己的名义依法维权的权利。涉案作品具有效果的知名度和经济价值。我公司发现被告未经我公司合法授权,通过其所经营的“内蒙古电信”IPTV平台提供上述影视作品的播放服务,对此原告进行了证据保全公证。二被告非法提供该影视作品播放的行为极大地侵害了原告对该影视作品享有的专有独占性信息网络传播权,给原告造成了极大的经济损失,并且原告为了维权支付了相应的合理费用,请求法院判令而被告停止侵权,赔偿相应的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 被告内蒙古电信公司辩称: 一、内蒙古电信公司根据国家政策及合同约定,仅提供IPTV业务的信号传输系统和技术支撑,是IPTV集成播控平台与用户端之间的传输通道,不符合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对信息网络传播权承担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一)依照国家“三网融合”政策,内蒙古电信是IPTV传输系统的提供者,仅负责信号传输到用户端,被动承接广电IPTV集成播控平台推送全部内容。根据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制定的《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对IPTV(交互式网络电视)的定义为: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是指以电视机、各类手持电子设备等为接收终端,通过局域网络及利用互联网架设虚拟专网或者以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为定向传输通道,向公众定向提供广播电视节目等视听节目服务活动,包括以交互式网络电视(IPTV)、专网手机电视、互联网电视等形式从事内容提供、集成播控、传输分发等活动。国务院办公厅于2015年8月31日公开发布国办发【2015】65号《关于印发三网融合推广方案的通知》,写明主要任务包括“加快推动IPTV集成播控平台与IPTV传输系统对接。在宣传部门的指导下,广播地市播出机构要切实加强和完善IPTV、手机电视集成播控平台建设和管理,负责节目的统一集成和播出监控以及电子节目指南(EPG)等管理……IPTV全部内容由广播电视播出机构IPTV集成播控平台集成后,经一个接口统一提供给电信企业的IPTV传输系统。”2019年8月,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印发了《IPTV集成播控平台与传输系统规范对接工作方案》,方案中提出“各省级广电行政部门要落实好属地管理职责,组织IPTV集成播控平台与传输系统加速规范对接。各广电播出机构、电信企业要明确分工,通力合作,形成合理,积极主动开展规范对接工作,支持配合广电监管平台建设,推动IPTV业务健康有序发展。”“IPTV集成播控平台和传输系统相关开办单位要按照广电播出机构负责集成播控、电信企业负责信号传输的原则,全面落实国务院三网融合推广方案,……(一)广电播出机构负责IPTV集成播控平台的建设和管理,负责IPTV节目的统一集成和播出监控,负责电子节目指南(EPG)、用户端、计费、版权等管理;电信企业负责为IPTV集成播控平台与用户端之间提供信号传输和相应技术保障。”“IPTV传输系统不得传输其他来源的内容,也不得插播、截留、变更集成播控平台发出的节目、EPG及控制信号。”根据上述政府文件可以得出结论,内蒙古电信在市场上向公众提供的IPTV业务是根据国家“三网融合”政策要求,为广电部门负责的IPTV集成播控平台提供的利用互联网技术搭建的虚拟转网向定向公众提供广播电视节目等视听节目服务活动的定向传输通道,而根据国家政策,对IPTV内容的审查职责属于广电部门的IPTV集成播控平台,中国电信无权对内容进行插播、截留、变更以及传输非经IPTV集成播控平台审核的其他内容,所以内蒙古电信不是内容提供者,不承担内容审核义务,不是原告所称涉案影片的侵权主体。(二)业务协议约束了内蒙古电信对IPTV集成播控平台推送内容完全透传到用户端,不能有任何改变。2018年内蒙古广播电视台、内蒙古电信与深圳市掌玩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三方签订了《内蒙古电信IPTV增值业务三方合作协议》,协议约定:甲方(内蒙古广播电视台)负责节目内容播控、审核,对合作内容终审通过后下发至乙方(内蒙古电信)传输平台,负责将丙方(深圳市掌玩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提供的内容通过集成播控平台管理后,放置乙方(内蒙古电信)传输分发平台中供用户播放观看,甲方(内蒙古广播电视台)负责对丙方(深圳市掌玩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的节目版权进行审核并对丙方(深圳市掌玩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所有产品进行打包与制定。乙方(内蒙古电信)负责电信IPTV传输系统的规划、建设、运营和管理,负责将合作业务通过网络与业务系统完全透传到用户端,并确保内容及展现形式无任何改变。 丙方(深圳市掌玩网络技术有限公司)负责提供视听内容。从协议约定中可以看出,在涉案影片播放过程中,案外人深圳市掌玩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是涉案影片的内容提供方,案外人内蒙古广播电视台是内容及版权的审核方,对于涉案影片是否侵权具有审核管理义务,而内蒙古电信作为传输平台只能被动地接收来自集成播控平台推送的内容进行播出,对播出内容和展现形式不能做任何改变,任何对播出内容的审查、修改、编辑或拦截的行为既违反国家“三网融合”政策要求,也违反三方合同约定。(三)内蒙古电信公司不构成对《***嫁人记》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权。结合国家政策文件及业务合作协议,内蒙古电信既没有对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行为的明知或应知,也不承担对侵害信息网络传播行为的主动审查义务和注意义务,更不存在帮助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2】20号)第六条“原告有初步证据证明网络服务提供者提供了相关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但网络服务提供者能够证明其仅提供网络服务,且无过错的,人民法院不应认定构成侵权。”的规定,内蒙古电信不构成对***所称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权。从收费性质来看,***聘请的公证人员在支付了“优品影视日9.9元”后对《作品清单》中所列的全部影片进行了观看,并未对包括《***嫁人记》在内的每一部影片进行单独付费,***提供的全部取证过程没有证据证明内蒙古电信有针对《***嫁人记》投放广告的情形或存在其他特定联系的经济利益,故此9.9元的费用不应认定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2】20号)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直接获得经济利益,是提供网络服务而收取的一般性服务费,不符合司法解释要求网络服务提供者需负较高的注意义务的要件。 二、原告明知内蒙古电信公司不具有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情形而多次以内蒙古电信及其下属分支机构为被告,提起民事诉讼,利用内蒙古电信对商誉损失的担心和合同地位向片源提供方施压进行和解以获取商业利益。该行为严重影响了内蒙古电信的正常经营秩序,以及IPTV业务的正常开展,同时也是对司法资源的浪费和权利的滥用。从2018年至今,***以自己名义向内蒙古电信及其下属分支机构提起了多起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民诉诉讼,在处理这些民事诉讼过程中内蒙古电信已经将IPTV业务合作模式和各方地位向***进行了详细的说明,且所有多起民事诉讼均为片源提供方与***进行协商,片源提供方与***就部分诉讼达成了和解,和解过程内蒙古电信并未参与,和解后***将全部民事案件诉讼撤诉。***作为视频网站的运营商,应对国务院“三网融合方案”熟知,对电信企业在IPTV中的信息传输的地位和作用明知,对内蒙古电信不承担内容审查义务的事实明知,经过多起民事诉讼内蒙古电信已就上述内容进行了明确告知,但***仍在明知内蒙古电信不是侵权主体的情况下,将内蒙古电信诉至法院要求内蒙古电信承担侵权责任,是对司法资源的浪费和权利的滥用,其诉讼行为究竟是对影视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的合理维权保护,还是利用维权获取商业利益值得商榷,是否构成虚假诉讼也值得进一步探究。如果是合理维权保护应当在发现侵权的第一时间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要求下线,而不是暗中取证后再提起诉讼要求巨额赔偿,更不是在明知内蒙古电信不是侵权主体的情形下仍然进行诉讼行为。 三、原告主张的赔偿损失没有依据。***公司要求内蒙古电信公司赔偿损失,但并未举证证明其实际损失或内蒙古电信公司的侵权获利,另外涉案电视剧发行时间为2011年10月,距现在已经10年之久,并且涉案作品也并不是热播剧,根据该片的知名度和市场影响力***要求赔偿金额过高,内蒙古电信公司主观上没有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费用。对于***诉求的律师费和公证费并非合理开支,而且原告也并未提交相关费用支出的凭证,不应当得到支持。 综上所述,内蒙古电信在IPTV业务中仅作为信息传输通道,被动接收IPTV集控平台推送内容,不符合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构成要件,不应成为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权主体,不是本案的适格被告。请求法庭查明事实,依法驳回原告***对答辩人内蒙古电信的全部诉讼请求。 被告掌玩公司未到庭答辩,亦未提交书面答辩状。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一、与涉案作品权属相关事实 电视剧《***嫁人记》(以下简称涉案作品)片尾截图显示:本剧信息网络传播权归霍尔果斯***影视传媒有限公司独家所有;本作品所有版权归杭州正栩影视有限公司所有。 杭州正栩影视有限公司后更名为杭州山木影业有限公司。 2017年6月8日,杭州山木影业有限公司(甲方)出具授权书,记载:授权温州正栩影视制作股份有限公司(乙方)负责涉案作品的发行,授权区域为全球范围,期限自授权书签发之日起至永久,内容包括信息网络传播权媒介,权利性质为独占授权。 2017年6月8日,温州正栩影视制作股份有限公司(甲方)出具授权书,记载:授权宁波南极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乙方)负责涉案作品的发行,授权区域为全球范围,期限自授权书签发之日起至永久,内容包括信息网络传播权媒介,权利性质为独占授权。 2017年6月8日,宁波南极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出具授权书,记载:授权霍尔果斯***影视传媒有限公司涉案作品的独占信息网络传播权,授权期限为2019-12-10至2029-12-9,授权范围为中国大陆(除港澳台)。 2019年12月15日,霍尔果斯***影视传媒有限公司出具授权书,记载:授权北京***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涉案作品的独占信息网络传播权,授权期限为2019-12-15至2029-12-9,授权范围为中国大陆(除港澳台)。 二、被控侵权相关事实 原告提交了(2020)包方证内民字第3054号公证书,记载:2020年8月4日,来到包头市青山区富强路7天连锁酒店5013号房间进行取证,查看了盒面印有“中国电信”标志的由烽火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型号为MR820的智能融合终端、融合终端遥控器等,打开电视后,左上角显示“中国IPTV-内蒙古天翼高清”,点击“CCTV1”后观看“老爸的筒子楼”,显示“试看前3集”,出现“优品影视包,资费说明9.9元,有效期1天,畅享除华数酷喵专区外全部影视栏目内容”,后支付9.9元,显示商户名称为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电子渠道运营中心,在搜索“***嫁人记”,点击播放后,选择部分剧集可顺利播放。 原告提交“内蒙古电信”微信公众号查询截图,运营主体为内蒙古电信公司,2020年1月17日发布文章《IPTV专区新春优品钜惠,最低5折》,文章包括优品影视连续包月等活动。 三、被告抗辩的相关事实 内蒙古电信公司主张其不承担责任,提交以下证据: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关于印发《IPTV集成播控平台与传输系统规范对接工作方案》的通知(广电发【2019】76号);国家新闻出版广播总局令《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关于印发三网融合推广方案的通知;《内蒙古电信IPTV增值业务三方合作协议》,记载:内蒙古广播电视台(甲方)、中国电信集团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乙方)、深圳市掌玩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丙方)约定:乙方……在IPTV合作项目中负责集成播控平台于用户端之间的内容分发和型号传输及业务销售组织工作……丙方希望基于甲乙双方合作的IPTV业务平台向IPTV用户提供合法的内容……合作方案,基于中国电信IPTV网络即各类增值业务平台,丙方向甲方以丙方品牌专区形式,提供其合法产品内容的免费内容和增值业务服务。甲方、乙方依据本合同约定向丙方提供通信网络、各类业务平台等。甲方负责增值业务内容的集成播控管理,包括但不限于业务内容的合法性报备审核。乙方提供计费以及代收费等服务。甲乙双方互相配合、互相协助共同运营管理增值业务……甲方负责该服务所有内容的播控、乙方提供计费和代收费服务,丙方负责所提供节目的使用及由此引起版权纠纷的处理……时间范围自2019年1月1日开始生效……乙方配合甲方对节目内容及/或收视内容的管理,包括但不限于服务的用户数据管理和分析等,并负责电信IPTV传输系统的规划、建设、运营和管理,确保合作业务的传输能力和传输质量。乙方负责提供合作业务开展所需要的基础网络、传输平台的规划、投资建设、运营和管理……丙方负责在“丙方自定义品牌专区”内提供增值视听内容……丙方通过甲方播控平台及乙方IPTV业务平台为用户提供免费基础内容与收费增值内容……;内蒙古电信IPTV业务架构示意图,记载乙方负责基础网络即传输平台,确保传输能力和传输质量。 原告认可通知及文件的真实性,但不认可证明目的,认为上述为一般性规定,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判断;认可合同的形式真实性,不认可证明目的,认为无法看出涉案内容来自于掌玩公司,同时根据合同约定,即使内容来自掌玩公司,内蒙古电信公司也深度参与运营和管理,进行利益分成,构成共同侵权;不认可架构图的真实性和证明目的,认为属于自行制作,无法判断。 掌玩公司通过我院电子诉讼平台提交以下证据: 1.《内蒙电信IPTV联合运营协议》,记载:掌玩公司(甲方)与南昌酷喔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乙方)约定,乙方在电视端拥有《小飞象》等节目内容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等版权,现乙方联合甲方在内蒙古电信IPTV平台范围内使用上述节目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具体联运内容名称为“超人影院收费增值业务”,合作时间自2019年12月9日至2020年9月14日,后方带有附件《节目清单》,附件中包含有涉案作品; 2.2019年10月15日,乐视网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与视园网络科技(北京)有限公司签署的授权书,记载:乐视网合法用户附件片单的独家授权,现授予授权方及其关联方在其运营或合作运营的IPTV、OTT……等平台开展业务,授权权利为信息网络传播权和电视播映权,授权期至2021年12月31日,授权性质为非独家授权,含转授权(仅限每月报备的合作平台),附件中包含有涉案作品; 3.2019年7月22日,视园网络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与南昌酷喔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签署的《运营授权许可》,记载:授权运营期限2019年8月15日至2020年8月14日止,授权运营平台包括广电及/或通讯运营商运营的IPTV、OTT、手机电视及有线电视平台,授权内权利为联合运营权,授权方拥有授权节目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与被授权方进行联合运营,节目清单中包含有涉案作品。 原告不认可证据1的真实性和证明目的,主张证据页码中存在偏差;不认可证据2的真实性和证明目的,认为授权书和片单不是完整协议;不认可证据3的真实性,认为其中没有加盖公章。 庭审中,被告内蒙古电信公司称涉案作品由掌玩公司上传至专区,内蒙古电信公司仅负责信号传输和技术支撑。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交的涉案作品截图,授权书、公证书、截图,被告提交的文件、协议、授权书,当事人陈述及庭审笔录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年修正)第二十九条规定“除本解释另行规定外,人民法院受理的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涉及著作权法修改前发生的民事行为的,适用修改前著作权法的规定;涉及著作权法修改以后发生的民事行为的,适用修改后著作权法的规定;涉及著作权法修改前发生,持续到著作权法修改后的民事行为的,适用修改后著作权法的规定。”本案中,涉案侵权行为在著作权法修改前发生,且无证据证明涉案侵权行为于修改后著作权法生效前已删除,故应认定侵权行为持续到著作权法修改后,故本案应适用修改后著作权法的规定。 除相反证据外,可以根据影视作品上明确标明的权属信息确定著作权人。本案中,根据原告提供的涉案作品片尾截图及授权文件显示,其取得授权的链条完整,故本院认定原告在授权区域及授权期间内享有涉案作品的独占性信息网络传播权及维权权利,可以提起本次诉讼。 信息网络传播权是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核心在于“交互性”,即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根据原告提交的公证书可知,进入“中国IPTV-内蒙古”,搜索涉案作品并点击相应剧集进行播放,该种播放方式属于点播方式,也即用户可在其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取涉案作品,该行为符合信息网络传播权“交互式”的特征,落入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控制范围。 关于二被告的责任承担方式。根据在案证据显示,内蒙古电信公司与掌玩公司合作,在内蒙古地区开展IPTV业务,其中掌玩公司负责内容提供,内蒙古电信公司负责提供计费、代收费和信号传输服务等。另原告取证中播放页面仅显示“中国IPTV-内蒙古”,亦未提交其他证据证明内蒙古电信公司提供了被诉侵权内容,故本院对原告要求二被告承担连带责任的诉求不予支持,应由掌玩公司承担相应责任。同时,在案证据显示,掌玩公司并未获得涉案作品的相应授权,故其已经侵犯了原告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针对侵权行为,原告要求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的诉求于法有据。关于停止侵权,二被告未提交证据证明涉案作品已经下线,故本院予以支持。关于赔偿损失,鉴于原告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实际损失或被告掌玩公司的侵权获利,本院综合考虑被告掌玩公司的主观过错程度、涉案作品的知名度、侵权地域范围、侵权具体形式等因素,对于经济损失赔偿数额酌定。关于原告主张的律师费及公证费,不存在举证不能的情形,本案中原告未提交相应证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20年修正)第十条第(十二)项、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深圳市掌玩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停止通过涉案平台提供影视作品《***嫁人记》的播放服务; 二、被告深圳市掌玩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赔偿原告北京***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经济损失15000元; 三、驳回原告北京***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赔偿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00元,由原告北京***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负担800元(已交纳),由被告深圳市掌玩网络技术有限公司负担1000元(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六日 法官助理柴榕翔 书记员*** -14- -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