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呼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内蒙古呼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新城区鑫宝五金建材经销店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内0102民初3505号 原告:内蒙古呼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呼和浩特市新城区呼伦北路54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内蒙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内蒙古)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新城区鑫宝五金建材经销店,住所地内蒙古呼和浩特市新城区呼伦北路152号胜利路西口。 经营者:***,女,1968年5月4日出生,蒙古族,住呼和浩特市新城区。 原告内蒙古呼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新城区鑫宝五金建材经销店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内蒙古呼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于2023年6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内蒙古呼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内蒙古呼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67.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内蒙古呼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