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韶关市曲江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5)粤0205执恢345号
申请执行人:核工业(广州)工程勘察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
法定代表人:郭某。
申请执行人:潘某,男,1985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仁化县。
被执行人:某乙公司,住所地广东省韶关市曲江区。
法定代表人:黄某。
关于核工业(广州)工程勘察院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某乙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3)粤0205民初27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25年12月9日对本案受理立案执行,执行内容为金钱给付204848.51元。
关于潘某申请执行某乙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韶关市曲江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作出的韶曲劳人仲案非终字[2025]48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25年10月29日对本案受理立案执行,执行内容为金钱给付136400元,执行案号为(2025)粤0205执1469号,本院裁定该案并入本案合并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等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未向本院申报财产亦未履行义务。
二、通过执行系统提起网络查控,查明被执行人以下财产情况:1、银行存款、网络资金:查明被执行人仅开设一个银行账户,账户内仅有0.01元,且已被其他法院在先冻结,本院已对该账户实施轮候冻结;2、查明被执行人未购有保险;3、查明被执行人未持有流通股票;4、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机动车;5、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不动产权。
三、前往被执行人经营地调查,被执行人已不在原址经营。
四、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
五、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
六、被执行人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本院已将其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已将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
本院认为,本案经穷尽执行措施后,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六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