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工业(广州)工程勘察院有限公司

某某工业(广州)工程勘察院有限公司、韶关某某热力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韶关市曲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3)粤0205民初272号 原告:某某工业(广州)工程勘察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花都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周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韶关某某热力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韶关市曲江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褚某。 原告某某工业(广州)工程勘察院有限公司诉被告韶关某某热力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褚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工程款437198.58元及违约金(以437198.58元为基数,按每日千分之一的标准计算,由2021年11月7日起计至付清款项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于2021年8月30日就被告位于韶关市曲江区白土镇韶关**工业园区集中供热项目(过江管廊)建设项目初步勘察的相关事宜签订了《建设工程勘察合同》,合同约定勘察费的结算按实际完成工程量结算。案涉工程勘察费用预算为280963.81元,现场协调费为139000元。被告在合同生效后3天内应向原告支付现场协调费139000元;勘察费在原告实际完成工程进度80%时,被告需向原告支付预算勘察费的70%的工程进度款,即196674.67元;勘察工作外业结束后10天内,被告向原告支付预算勘察费的20%,即56192.76元,剩余款项在被告提交成果资料后7天内一次付清。原告未按合同约定拨付勘察费的,每逾期一日,按未支付勘察费额度的千分之一支付违约金。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合同的约定完成勘察工作,并将勘察报告交付给被告,但被告并未按约定向原告支付对应的款项,原告多次催告被告,被告仍置之不理。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的规定,被告的行为已构成违约,原告有权主张被告支付拖欠的勘察费并要求被告承担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 被告辩称,一、原告并未向法院提供勘察资料《钻探原始记录表》。2021年10月23日至2021年11月11日期间,原告并未与我司工程负责人进行每日勘察数据验收核实及签字。而是在勘察现场工作结束后直接给我方,致使我司上报项目时,项目报批迟迟不能落地,目前为止,项目还没有获得主管部门行政许可。二、原告提供的结算证据是单方的,没有经过我方确认,不能视为双方确定的勘察工程款金额。原告提交的勘探报告不能视为我方认可的工作量,因为合同约定是按照实际工程量进行取费,原告并没有与我方实际确认工程量。请驳回原告的诉请。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公司名称原为“核工业广州工程勘察院”,于2021年12月22日改制后变更为“核工业(广州)工程勘察有限公司”。2021年8月30日,原告(勘察人)与被告(发包人)签订《建设工程勘察合同》,工程名称:韶关电厂至白土工业园区集中供热项目。合同对双方的权利义务进行了约定,第三条:勘察人向发包人提交勘察成果资料并对其质量负责”。第4.1.1条:本工程的勘察工作定于2021年9月26日开工,2021年10月25日提交勘察成果资料,由于发包人或勘察人的原因未能按期开工或提交成果资料时,按本合同第六条规定处理。第4.2.1条:本工程勘察以双方协商工程预算清单价,按发生的工程量,综合单价按70%结算(支付第三方费用除外),结算依据详见附表。第4.2.2条:本工程勘察按国家规定的现行收费标准以《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2020年修订本》计费费用;“实际完成工作量结算”等方式计取收费。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中没有规定的收费项目,由发包人、勘察人另行议定。第4.2.3条:本工程勘察费预算为280963.81元,现场协商费为139000元。合同生效后3天内,发包人向勘察人支付现场协商费计139000元;勘察规模大、工期长的大型勘察工程,发包人还应按实际完成工程进度80%时,向勘察人支付预算勘察费的70%的工程进度款,计196674.67元;勘察工作外业结束后10天内,发包人向勘察人支付预算勘察费的20%,计56192.76元;提交勘察成果资料后7天内,发包人应一次付清全部工程费用。第5.2.1条:勘察人应按国家技术规范、标准、规程和发包人的任务委托书及技术要求进行工程勘察,按本合同规定的时间提交质量合格的勘察成果资料,并对其负责。第6.2条:由于勘察人原因造成勘察成果资料质量不合格,不能满足技术要求时,其返工勘察费用由勘察人承担。第6.3条:发包人未按合同时间(期日)拨付勘察费,每逾期一日,按未支付勘察费额度的千分之一支付违约金。第八条:其他约定事项:本项目勘察预算费用约为280963.81元,第三方施工场地协商费用为139000元。详:合同附件《韶关电厂至白土工业园区集中供热项目(过江管廊)初步勘察预算单》,双方约定结算时不将支付第三方的租船费用、航行通告费用、现场协商费用纳入折扣范围。签订合同后,原告根据通知于2021年10月23日入场勘察,于2021的11月11日完成勘察,于2021年11月30日左右将勘察报告提交给被告。被告收到勘察报告后,一直没有依约向原告支付工程款,原告向被告催收,于2022年6月9日开具298198.58元的勘察费发票,于10日送达给被告。被告仍未支付工程款,原告遂诉至本院。原告诉讼中申请财产保全,本院作出(2023)粤0205民初27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保全被告名下价值437198.58元的财产。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交的岩土工程勘察报告、建设工程勘察合同、工程结算单、发票、钻探原始记录表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原告委托被告承担韶关电厂至白土工业园区集中供热项目(过江管道)建设项目初步勘察任务,案由应为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原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是上一级案由,应予更正。根据原被告的诉辩意见,本案争议焦点:一、被告应否向原告支付工程费用。二、被告应支付的工程费用是多少。 关于焦点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及第七百八十八条“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的规定,原告委托被告进行勘察,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勘察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应依履行。根据合同4.2.3条的约定,被告应当在原告提交勘察成果资料后7天内一次付清全部工程费用,原告已经于2021年11月30日左右提交勘察报告给被告,被告应当在收到报告后7天内付清工程费用,因此,原告诉请被告支付工程费用,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以项目还没有获得主管部门行政许可为由拒付工程费用,违反合同约定,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焦点二,根据合同4.2条及合同附件的约定,工程费用包括三部分:第一部分是工程勘察费,以双方协商的工程预算清单价按发生的工程量计算(初步预算为280963.81元);第二部分是现场协调费139000元,该费用应在合同生效后3天内支付;第三部分是在合同附件初步勘察预算单上列明的租船费10×2500元/天、航行通告费1000元。原告向本院提交了钻探原始记录表、勘察报告,用于证明实际工程量,本院予以采纳。关于被告主张原告未与其确认实际工程量、原告结算单未经其确认从而不支付工程费用的问题,本院认为,首先,双方签订的勘察合同中并没有约定原告提交勘察报告需要先由原告确认工程量,根据合同第三条的约定,原告的义务是向被告提交勘察成果资料并对其质量负责。现原告已经向被告提交了勘察报告,被告收到报告后至今都没有指出报告存在质量问题,也没有提供存在质量问题的证据,应视为原告已经完成勘察任务。其次,原告勘察的工程量在钻探原始记录表、勘察报告中均有体现,被告如果有异议应当提供证据予以证实,但被告并没有证据证明钻探原始记录表、勘察报告中的工程量有问题,对原告根据钻探原始记录表、勘察报告中记录的工程量,本院予以采纳。被告申请工程量鉴定,没有事实依据,本院不予采纳。最后,原告在催收费用过程中于2022年6月10日向被告送达了298198.58元的勘察费发票,被告收到后一直没有提出异议,应视为被告认可该费用。综上,根据原告庭后补交的钻探原始记录表、初步勘察折扣价结算单及明细表,结合勘察报告中的数据,可明确得出被告应付的(勘察费+租船费+航行通告费)×70%后仍高于298198.58元,现原告要求按双方此前协商确定的298198.58元支付,本院予以采纳。加上合同约定的现场协调费用139000元,原告诉请被告支付工程费用437198.58元,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利息的计算,原告在2021年11月30日左右将勘察报告提交给被告,被告应在收到报告后7天内付清,但被告至今未付,根据勘察合同第6.3条的约定,被告应按每日1‰支付违约金,由于该约定过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的规定,本院根据实际情况,酌情调整为被告从2021年12月8日起按月利率1%向原告支付违约金。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八十五条、第七百八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韶关某某热力发展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某某工业(广州)工程勘察院有限公司支付勘察费用437198.58元,并从2021年12月8日起按月利率1%向原告支付违约金,直至付清本金时止。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3929元、财产保全费2705.99元,合计6634.99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交6634.99元;原告预交的6634.99元,本院予以退回。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六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