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玉田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冀0229民初4332号
原告:***,女,1989年4月24日生,汉族,工人,住玉田县。
原告:***,男,1966年8月9日生,汉族,农民,住玉田县。
原告:***,男,1991年9月24日生,汉族,工人,住玉田县。
原告:***,男,1936年10月8日生,汉族,农民,住玉田县。
原告:***,女,1940年12月8日生,汉族,农民,住玉田县。
***、***、***、***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身份情况同上,特别授权。
被告:唐山东方自来水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玉田县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宏广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原告***、***、***、***、***与被告唐山东方自来水安装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并作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唐山东方自来水安装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依法确认原告亲属***与被告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事实和理由:***系原告近亲属。***自2005年8月份开始在被告处工作,生前为仓库保管员岗位。2018年12月18日,***在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身亡。因被告未为原告缴纳工伤保险,原告需依法自行申请工亡认定,因原告进行工伤认定,需要先行确认***与被告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原告起诉,望判准所求。
被告唐山东方自来水安装有限公司辩称,***是在被告处工作但不是劳动关系,应该是雇佣和劳务关系,因为***已经超过50周岁,工伤保险机构不给上保险,所以认为是劳务和雇佣关系。***事故是在下班后但不是在下班途中,公司是五点半下班,事故发生在八点多,超过合理下班时间。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分别系***的父母、丈夫、子女。2005年始,***到被告处从事仓库保管员工作,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2018年12月8日20时许,***驾驶电动自行车沿玉田县西环路由南向北行驶至,与不详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死亡,车辆损坏,不详机动车驾驶人驾车逃逸。***死亡时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未领取退休金。2019年9月24日,五原告向玉田县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该委于当日作出(2019)案通字第126号不予受理案件通知书,主要理由:***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五原告收到上述不予受理案件通知书后,于2019年10月8日向本院提起诉讼。
以上事实,本院应予认定。
本院认为,***在被告处工作,虽未签订劳动合同,但双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被告主张***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不应认定劳动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虽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劳动合同终止,但并未禁止用工单位招用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也未规定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与用工主体之间的劳动法律关系不受劳动法保护,且***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未领取退休金,故被告主张原告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双方间不属劳动关系,理据不足,本院不予采信。故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生前与被告唐山东方自来水安装有限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案件受理费10元,由被告唐山东方自来水安装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本院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