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东方自来水安装有限公司

唐山东方自来水安装有限公司与某某、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玉田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冀0229民初1004号之一 原告:唐山东方自来水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玉田县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64年3月2日生,汉族,公司员工,住玉田县,特别授权。 被告:***,男,1966年12月8日生,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松山区。 被告:***,女,1965年6月15日生,住址同上。 唐山东方自来水安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公司)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9日立案。原告东方公司于2020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唐山东方自来水安装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488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9488元,由原告负担(已预交)。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