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佳工程(天津)有限公司

纳佳工程(天津)有限公司、某某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最高法知民终83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纳佳工程(天津)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天津市滨海高新区华苑产业区**路五号A座-204。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工程股份有限公司(WANNERENGINEERING.INC.)。住所地:美利坚合众国明尼苏达州明尼阿波利斯市栗树大道1204号。 法定代表人:***.F.***(WilliamF.Wanner.Jr),该公司首席执行官。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纳佳工程(天津)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工程股份有限公司(WANNERENGINEERING.INC.)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中华人民共和国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2月10日作出的(2020)津03知民初14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4月2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纳佳工程(天津)有限公司以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为由,于2023年3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 本院认为,纳佳工程(天津)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纳佳工程(天津)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1100元,减半收取计5550元,***工程(天津)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崔 宁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 技术调查官陆帅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