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乌鲁木齐市隆成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时代瓜州顶松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瓜州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瓜民二初字第190号
原告乌鲁木齐市隆成实业有限公司。
法人代表***。
委托代理人***,甘肃祁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时代瓜州顶松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乌鲁木齐市隆成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时代瓜州顶松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原告于2014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本院审查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乌鲁木齐市隆成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902元,减半收取451元,由原告乌鲁木齐市隆成实业有限公司负担(已预交)。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