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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某与北京时代瓜州顶松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瓜州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甘0922民初1333号 原告:于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神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时代瓜州顶松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922675924666E。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住浙江省绍兴县。 原告于某与被告北京时代瓜州顶松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现因案情复杂,须转换为普通程序审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吕 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