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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北京时代瓜州顶松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瓜州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甘0922执404号 申请执行人:***,男。 被执行人:北京时代瓜州顶松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申请人***与被执行人北京时代瓜州顶松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甘0922民初133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应交纳案件款3628900元,诉讼费36412元,执行费39053元,合计3704365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北京时代瓜州顶松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3704365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李 佳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