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泉新能钢构有限公司

某某、酒泉新能钢构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酒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甘09民终28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住所地甘肃省酒泉市瓜州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9227948971110。
法定代表人:孔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女,该公司法务。
委托诉讼代理人:牛某,男,该公司法务。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酒泉新能钢构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酒泉市瓜州县北大桥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922675924666E。
法定代表人:曹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某,甘肃祁连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酒泉新能钢构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甘肃省瓜州县人民法院(2021)甘0922民初199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2月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于2022年3月18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被上诉人酒泉新能钢构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22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被上诉人酒泉新能钢构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亦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八十条、第一百八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甘肃省瓜州县人民法院(2021)甘0922民初1994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撤回上诉;
三、准许酒泉新能钢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19318元,由酒泉新能钢构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9318元,减半收取9659元,由**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崔  莉  娟
审判员     赵建兵
审判员      魏珍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季晶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