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山县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1)冀0925执456号
关于申请执行人北京时代瓜州顶松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河北宏润核装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冀0925民初1401号民事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人河北宏润核装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北京时代瓜州顶松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176312.73元,剩余600000元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申请执行人北京时代瓜州顶松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受理。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河北宏润核装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12月底前给付申请执行人案款本金600000元,执行费8400元,剩余部分申请执行人北京时代瓜州顶松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自愿放弃不要并同意本案在和解协议履行期间终结执行。如河北宏润核装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不能按期履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再申请恢复执行并要求被执行人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规范近期执行工作相关问题的通知》(法(2018)141号)第三部分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作出的(2020)冀0925民初140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执行员***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侯旭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