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沁园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江苏格林勒斯检测科技有限公司、甘肃沁园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甘0702民初8213号 原告:江苏格林勒斯检测科技有限公司。住所:无锡市锡山区万全路59号-3号楼30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告:甘肃沁园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创业大厦五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原告江苏格林勒斯检测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甘肃沁园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13日受理。原告江苏格林勒斯检测科技有限公司于2022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格林勒斯检测科技有限公司以“原、被告已达成和解,双方再无经济纠纷”为由申请撤诉,其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一款(五)项、三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格林勒斯检测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3元,减半收取76.5元,由原告江苏格林勒斯检测科技有限公司负担。本院退还原告案件受理费76.5元。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