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壹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天津壹新环保工程有限公司、津水环保设备工程(天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津0112执7222号 申请执行人:天津壹新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天津北辰经济技术开发区双辰中路5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津水环保设备工程(天津)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黑牛城道与内江北路交口中海大厦612。 法定代表人:***,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天津壹新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津水环保设备工程(天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双方达成和解,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津0112执7222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杨 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