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津0116民初3969号之一
原告:永丰金融资租赁(天津)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二大街62号泰达MSD-B区B1座1606、1607单元。
法定代表人:邵茂龙,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天津市庆源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津南区八里台泰达(津南)微电子工业区开拓四支路2-2号。
法定代表人:蔡洙赫。
被告:天津市景元机电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津南区双港工业区发港南路30号。
法定代表人:金奉洙,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蔡洙赫,男,1973年3月25日出生,朝鲜族,住所天津市河西区。
被告:金奉洙,男,1962年11月17日出生,朝鲜族,住所吉林省延吉市。
本院受理原告永丰金融资租赁(天津)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市庆源电子有限公司、天津市景元机电有限公司、蔡洙赫、金奉洙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后,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入普通程序审理。
审 判 长 翟 婧
人民陪审员 郭志伟
人民陪审员 朱永华
二〇一八年十月十日
书 记 员 李天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