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津0112民初7964号
原告:天津市景元机电有限公司,住所天津双港工业区丽港园1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278935100XB。
法定代表人:金奉洙,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春艳,女,该公司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书印,女,该公司股东。
被告:*****技(天津)有限公司,住所天津市津南区北闸口镇建营路2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2MA07H5552Q。
法定代表人:于海霞,经理。
原告天津市景元机电有限公司与被告*****技(天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7日立案。原告天津市景元机电有限公司明确表示不再缴纳案件受理费,同意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天津市景元机电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王莉
二〇二〇年九月九日
书记员 田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