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津0116民初4348号
原告:天津宏兴雅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区无瑕街为民路南侧22号。
法定代表人:赵金宏,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苗桂利,天津双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庆涛,天津双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天宝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自贸试验区(空港经济区)环河北路70号。
法定代表人:赵贵明,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津宏兴雅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天宝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天津宏兴雅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天津宏兴雅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的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天津宏兴雅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诉案件受理费1088.5元,由原告天津宏兴雅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贾书岩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九日
书记员 冯 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