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津0113民初15151号之一
原告:天津宏升坤益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北仓镇屈店工业园永保路2号。
法定代表人:蒋晓丽,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岳,天津言如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4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西青区。
原告天津宏升坤益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修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29日立案。原告天津宏升坤益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在诉讼期间,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天津宏升坤益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保全费705元,由原告天津宏升坤益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孙梓晏
二〇二二年一月六日
书记员 刘彧凡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