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宏升坤益工程机械有限公司

天津宏升坤益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天津市聚鑫源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津0113执651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天津宏升坤益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北仓镇屈店工业园永保路2号。
法定代表人:蒋晓丽,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天津市聚鑫源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西青区杨柳青镇大柳滩村新村路518号。
法定代表人:姜广寅,经理。
申请执行人天津宏升坤益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天津市聚鑫源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修理合同纠纷一案,经查,本院作出的(2021)津0113民初8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内容如下:一、天津宏升坤益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天津市聚鑫源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均确认被告应付原告的维修款数额为1075524.01元,此款被告于2021年2月5日支付原告200000元(已经当庭支付完毕),于2021年2月20日前支付原告400000元,剩余475524.01元,被告于2021年10月31日前付清;二、若被告未能如期、足额支付原告上述任一笔金钱给付事项,被告另应支付相应的利息(计算方式:以剩余全部未付款项为基数,自2021年1月5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的四倍计算);三、原、被告就本案再无其他争议;四、案件受理费7240元,由被告自愿负担(此款被告于2021年10月31日前付清),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自愿负担(此款被告于2021年10月31日前付清)。因天津市聚鑫源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天津宏升坤益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11月15日立案,已采取如下措施:
一、立案后已经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二、已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反馈信息显示,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余额不足,本院已经予以冻结,未发现有股权等财产性权益可供执行;三、已经向符合条件的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四、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不动产及机动车登记信息;五、分别多次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六、已将案件的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线索并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张 沛
审 判 员  吕丽萍
审 判 员  荆梦瑜
二〇二二年三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徐 磊
书 记 员  杨 萍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