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0111民初139号
原告:天津宏升坤益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北仓镇屈店工业园永保路2号。
法定代表人:蒋晓丽,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岳,天津言如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尚清敏,天津言如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沈阳澳华兴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苏家屯区城大街46号。
法定代表人:曲文鹏,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金隅冀东(唐山)混凝土环保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丰润区任各庄村东。
法定代表人:王顺晴,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天津宏升坤益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沈阳澳华兴混凝土有限公司、金隅冀东(唐山)混凝土环保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较为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 李倩倩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高伶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