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口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张家口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宋某、某某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张家口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冀0791民初2347号 原告:张家口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口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威诺(张家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威诺(张家口)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宋某,男,1973年6月7日出生,汉族,住张家口市桥东区。 被告:***,男,1972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张家口市桥东区。 被告:张家口某某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口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孙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环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颐合中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口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威诺(张家口)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张家口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宋某、***、张家口某某集团有限公司及被告河北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9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家口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25年9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张家口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张家口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