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锡林浩特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内2502民初125号
原告:张家口某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张家口市桥东区建设东街62号。
法定代表人:孙某,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蒙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某,男,1988年2月3日出生,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锡林浩特市。
被告:姚某,男,1986年3月13日出生,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锡林浩特市。
原告张家口某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武某、姚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11日立案。原告张家口某集团有限公司于2023年1月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家口某集团有限公司的撤诉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家口某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438元,由原告张家口某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李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