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冀0104民初15125号
原告:某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黄岩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
被告:石家庄某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
原告某某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石家庄某某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5月28日立案。原告某某股份有限公司于2025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某某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某某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6906元,减半收取计8453元,由原告某某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六月九日
书记员白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