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元股份有限公司

公元股份有限公司、苍南县望里镇人民政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2)浙1003民初5409号 原告:公元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000610003372E,住所地:台州市黄岩经济开发区埭西路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甬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甬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苍南县望里镇人民政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30327728934279Y,住所地:温州市苍南县望里镇镇前街14号。 法定代表人:***,该镇镇长。 原告公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元公司)为与被告苍南县望里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望里镇政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22年12月12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变更后):被告支付原告货款332974.39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从2021年6月1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因当事人申请,依法对被告望里镇人民政府的银行账户采取了财产保全措施。本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2年12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公元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望里镇政府的法定代表人***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本院经审理认定:被告望里镇政府因工程需要,通过招投标方式向原告公元公司(原名称为永高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1月18日更名为公元公司)采购管材,双方签订《苍南县2016年度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工程管材管件材料采购项目供货合同》一份,约定由公元公司按合同约定的供货清单及价格向被告望里镇政府供货,付款方式为每批货物交付验收合格后15个工作日内支付该批次结算款的80%,剩余的20%作为该批次的质量保证金在该批次货物质保期满无质量问题后1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无息退还;质保期2年,自交付验收合格之日起算;在业主或使用单位收到货物后2小时内完成验收工作,逾期则视为已交货验收合格;若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检测的,应在提取后一周内完成检测;若被告无故逾期验收和办理货款支付手续的,被告应按逾期付款总额每日千分之六向原告支付违约金等条款。合同签订后,原告公元公司从2016年10月开始按约向被告望里镇政府进行了供货,供货至2018年1月6日结束。2021年5月31日,原、被告双方经结算,截至2018年1月6日,原告共向被告供货总额为2164867.91元,并均已开具税务发票,被告望里镇政府已支付1531893.52元,尚有货款632974.39元未支付。后被告望里镇政府又陆续支付了300000元,尚有货款332974.39元至今未支付。 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第六百二十六条、第六百二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苍南县望里镇人民政府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原告公元股份有限公司货款332974.39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违约金从2021年6月1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344元,减半收取3672元,财产保全费2534元,合计6206元,由被告苍南县望里镇人民政府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或代表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审判员*** 二○二二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