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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1081民初694号
原告:永高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黄岩经济开发区埭西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000610003372E。
法定代表人:卢震宇。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宏伟,浙江全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芷呈,浙江全力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温岭市石桥头镇人民政府,住所地:浙江省温岭市石桥头镇前林村龙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31081002680521E。
法定代表人:潘永胜,镇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永高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温岭市石桥头镇人民政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永高股份有限公司在接到受理案件及缴款通知书后,未在预交期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减、缓、免交申请。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包荷丽
二○二二年一月二十日
代书记员孙佳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