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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1002民初6218号
原告:浙江利斯特智慧管网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台州市椒江区东环大道518号8层。
法定代表人:王维仁。
委托诉讼代理人:卓茂才,浙江明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萍,浙江明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利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岭市滨海镇利欧路1号。
法定代表人:王相荣。
被告:永高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台州市黄岩经济开发区埭西路2号。
法定代表人:卢震宇。
被告:台州市产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台州市椒江区市府大道西段618号综合楼1029室。
法定代表人:王海红。
被告:浙江浙大中控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滨江区滨康路352号2号楼23-25层。
法定代表人:章如峰。
被告:浙江大学台州研究院,住所地台州市椒江区市府大道西段618号。
代表人:颜文俊。
原告浙江利斯特智慧管网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利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永高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市产业投资有限公司、浙江浙大中控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浙江大学台州研究院股东出资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17日立案。原告浙江利斯特智慧管网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利斯特智慧管网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指定的缴纳诉讼费期限内、缴纳诉讼费用前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利斯特智慧管网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长王秀云
人民陪审员盛雪梅
人民陪审员孙琴妹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刘凌
代书记员黄佳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