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陕0502民初373号
原告:陕西诺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灞桥区洪庆街道路家湾村5-340号。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森淼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森淼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西安天风建安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灞桥区田王街特字一号。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陕西诺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诺盾公司)与被告西安天风建安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2月2日立案,诺盾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陕西诺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二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