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天风建安建设有限公司

陕西诺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西安天风建安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陕0502民初373号 原告:陕西诺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灞桥区洪庆街道路家湾村5-340号。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森淼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森淼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西安天风建安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灞桥区田王街特字一号。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陕西诺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诺盾公司)与被告西安天风建安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2月2日立案,诺盾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陕西诺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二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