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格尔木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青2801执异30号
异议人(申请执行人):格尔木合源商砼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住所地青海省海西州格尔木市昆仑经济开发区长江路。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西安天风建安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住所西安市灞桥区田王特一号。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西安天风建安建设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住所新疆自治区铁门关市二十九团铁门关经济技术开发区孔雀东路创业孵化园公共实训基地H栋1段217。
法定代表人:***。
第三人:西安天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未央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住所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未央路2号老三届首座25楼2511室。
负责人:***。
第三人:西安天风建安建设有限公司襄阳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住所湖北省襄阳市高新区中原街道6号。
负责人:***。
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格尔木合源商砼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西安天风建安建设有限公司、西安天风建安建设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格尔木合源商砼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异议申请,申请追加第三人西安天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未央分公司、西安天风建安建设有限公司襄阳分公司为该案被执行人。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书面审查,现格尔木合源商砼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异议。
本院认为,异议人格尔木合源商砼有限责任公司自愿撤回执行异议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异议人格尔木合源商砼有限责任公司撤回执行异议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九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