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天风建安建设有限公司

格尔木顺德建筑器材租赁站、西安天风建安建设有限公司等财产保全执行实施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格尔木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青2801民初168号 申请人:格尔木顺德建筑器材租赁站,住所青海省格尔木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 经营者:***,男,1989年3月16日生,汉族,河北省唐山市人,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唐山市,个体,住青海省格尔木市,身份证号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青海法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西安天风建安建设有限公司,住所陕西省西安市灞桥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 法定代表人:***,董事兼总经理,身份证号不详。 被申请人:西安天风建安建设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住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铁门关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 负责人:***,经理,身份证号不详。 被申请人:陕西宇航科技工业有限公司,住所陕西省西安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 法定代表人:***,董事兼总经理,身份证号不详。 申请人格尔木顺德建筑器材租赁站与被申请人西安天风建安建设有限公司、西安天风建安建设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陕西宇航科技工业有限公司申请诉中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格尔木顺德建筑器材租赁站于2024年1月2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西安天风建安建设有限公司、西安天风建安建设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陕西宇航科技工业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内资金共计212731元。申请人以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西州中心支公司诉讼财产保全保险保单保函向本院提供财产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将被申请人西安天风建安建设有限公司、西安天风建安建设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陕西宇航科技工业有限公司银行账户资金共计212731元予以冻结,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四年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