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陕0111民初3092号
原告:陕西XX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浐灞生态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陕西瀚沃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陕西瀚沃威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西安XX建设有限公司(原名:西安XX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灞桥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陕西XX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西安XX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原告于2024年4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陕西XX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XX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原告未缴纳。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四月十一日
书记员赵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