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天风建安建设有限公司

西安天风建安建设有限公司与陕西鳌山滑雪度假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太白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3)陕0331民初480号 原告:西安天风建安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灞桥区田街特字一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11220841215L。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锦天城(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锦天城(西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陕西鳌山滑雪度假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宝鸡市太白县咀头镇塘口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3317273393476。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1975年6月9日出生,住西安市莲湖区,特别授权。系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1973年12月6日出生,住宝鸡市渭滨区,特别授权。系公司员工。 原告西安天风建安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风公司”)与被告陕西鳌山滑雪度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鳌山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天风公司及其委托代理人***、***、被告鳌山公司及其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天风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向原告支付劳保统筹费用3443523.97元,以及按1倍LPR计算支付利息,自2021年3月15日计算至2023年11月10日为343673.27元,共计3787197.24元;2.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2017年4月9日,被告(原名称陕西省太白山云溪谷度假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云溪谷公司”)作为发包人、原告作为承包人签订了《鳌山滑雪场滑雪主题建筑、度假酒店及裙楼工程、公租房2#楼、3#楼工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以下简称“《施工合同》”)。并于2017年11月27日签订了两份补充协议,增加了员工公寓2#楼、3#楼室外临时管网工程及员工宿舍食堂、锅炉房工程。2021年10月18日,被告委托方宇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就本案工程出具了《工程结算审核定案表》,审定案涉工程结算金额为97,000,675.35元,经三方共同盖章确认,该工程结算金额并不包含劳保统筹费用。2021年3月15日前,关于案涉工程的劳保统筹费用,应由被告向劳保统筹机构交纳后将交纳凭证提供给原告,由原告向劳保统筹机构申领,但至今为止,原告并未取得任何凭证亦未领取该笔费用。2021年3月30日,陕西省住房和城市建设厅发布的《陕西省关于加强建筑行业养老保险费用缴纳和养老保险费用计价监管有关事项的通知》,(陕建发【2021】61号)中规定,2021年3月15日前未缴纳养老保险劳保统筹基金的工程项目,应将养老保险费用计入工程造价进行结算。根据该通知,现被告应向原告直接支付劳保费用3443523.97元,并按1倍LPR计算承担相应利息,暂计算至2023年11月10日为343673.27元。原告认为被告拒不向原告支付劳保统筹费用,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现原告依法起诉维护其合法权益。 被告鳌山公司辩称,1.劳保统筹费用并非是被告直接向原告支付的费用;依据《陕西省建筑业劳保费用行业统筹管理实施细则》(陕建发【2016】290号)第三条规定,劳保统筹费用应由建设方向当地劳保统筹费用管理机构缴纳,后施工企业就可向工程项目所在地统筹管理机构申请返还,并非直接向施工方支付,且鳌山公司也向主管部门缴纳了该笔费用,不应再向原告支付该费用。2.原告已按照政策规定缴纳了劳保统筹费用1150952.73元,办理了工程施工许可证并开工建设,随后根据(陕建发【2016】290号)文件第三章拨付中关于申请返还资料的规定,并未提及需要缴纳后交缴费凭证之说,原告未及时去申请退费,并非被告的责任。3.原告以行为表示放弃该笔费用。虽然劳保统筹费用,属于不可竞争费用,但工程造价如何计取取决于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在双方有明确约定的情况下,且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情况下,应以约定为主。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于2021年3月15日发布的《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全省统一停止收缴建筑业劳保费用的通知》(陕建发【2016】1021号),这个通知发布后,对已经将劳保统筹费用从工程总价中扣除的,但还未向相关部门缴纳的,建设单位应与施工单位自行结算。而涉案工程结算时间为2021年10月18日,审价报告的结算对劳保统筹做了扣除,原告明知道有文件,并未主张在结算时和甲方协商此费用进入结算方法,仍在结算报告签字签章,可以认为原告放弃主张劳保统筹费用的权利,对于缴纳的劳保统筹费用115万以外的费用放弃,不应继续向被告主张。4.劳保统筹费用的计算存在错误。劳保统筹费用应按照除税价格计算,不应按照含税价格计算;按照政策性文件,劳保统筹退费,非全额返还施工单位,统筹机构按照缴费的85%返还施工单位;综上,即使被告支付原告统筹费用,也是按照不含税的合同价8500万元为基数的3.55%和85%支付,并扣减被告已经缴纳的劳保统筹费。 经审理查明,2017年4月9日,被告鳌山公司(原云溪谷公司)作为发包人(甲方)和原告天风公司作为承包人(乙方)签订了《鳌山滑雪场滑雪主题建筑、度假酒店及裙楼工程、公租房2#楼、3#楼建设工程施工合同》。2017年11月27日,甲乙双方协商签订了两份《<鳌山滑雪场滑雪主题建筑、度假酒店及裙楼工程、公租房2#楼、3#楼工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补充协议》,云溪谷公司将2#楼、3#楼工程室外临时管网工程和员工宿舍食堂、锅炉房工程发包给天风公司施工。2017年5月,原告天风公司组织进场施工,案涉工程陆续开工建设。2018年1月起至2019年11月天风公司陆续将室外管网和锅炉房、餐厅、2#公寓楼、3#公寓楼、滑雪主题建筑、度假酒店及裙楼主体等工程施工完毕,并移交给云溪谷公司。2020年12月29日,经建设、施工、勘察、设计和监理单位五方对案涉的最后一部分度假酒店及裙楼主体工程竣工验收合格。 被告云溪谷公司委托方宇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对案涉工程进行造价审核。2021年10月18日,方宇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审核后,出具了《工程结算审核定案表》,并经原、被告双方盖章确认。经审定,案涉工程结算金额为97000675.35元。 另查明,原告西安天风建安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省太白山云溪谷度假中心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0月23日作出(2022)陕0331民初448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中对涉案工程造价确定为人民币97000675.35元,并查明经双方确认案涉工程造价没有预算劳保统筹费用。后该案当事人上诉进行了二审,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4年3月27日作出(2023)陕03民终2828号民事判决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17年8月21日陕西省太白山云溪谷度假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云溪谷公司”)向太白县建筑业劳保基金统筹管理站支付劳保统筹费用120000元;2018年6月21日云溪谷公司向太白县建筑业劳保基金统筹管理站支付劳保统筹费用250000元,附言:度假酒店及裙楼工程劳保统筹费;2018年11月6日云溪谷公司向太白县建筑业劳保基金统筹管理站支付劳保统筹费用498737.73元;2019年11月20日云溪谷公司向太白县建筑业劳保基金统筹管理站支付劳保统筹费用282215元,用途:员工公寓××号××号楼劳保统筹费;以上共计1150952.73元。2023年1月5日陕西省太白山云溪谷度假中心有限公司更名为陕西鳌山滑雪度假有限公司。 另查明,原被告2017年4月9日签订《鳌山滑雪场滑雪主题建筑、度假酒店及裙楼工程、公租房2#楼、3#楼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专用条款第六条合同价款第18项工程进度款结算与支付“…发包人每次支付工程进度款时,承包人应提供与支付金额相等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税率11%)”。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原告提供的《施工合同》《补充协议》2份、《工程结算审核定案表》、《关于建筑施工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费用计价的通知》(陕建发[2020]1097号)、《陕西省关于加强建筑行业养老保险费用缴纳和养老保险费用计价监管有关事项的通知》(陕建发[2021]61号)、(2022)陕0331民初448号民事判决书、2023年6月6日调解笔录及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陕03民终2828号民事判决书,被告提供的《施工合同》、关于滑雪主题建筑幕墙工程发包施工、开闭所有工期承诺的回复函、承诺书、劳保统筹转账凭证、建筑工程许可证、(2022)陕0331民初448号判决书及本院调取太白县建筑业劳保基金统筹管理站账户交易明细、本案庭审笔录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应受法律保护。(2022)陕0331民初448号民事判决书与(2023)陕03民终282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对涉案工程造价确定为人民币97000675.35元,且该工程款中不包括劳保统筹费用,上述判决已经生效。 依据《陕西省关于加强建筑行业养老保险费用缴纳和养老保险费用计价监管有关事项的通知》(陕建发[2021]61号)规定:“一是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要严格执行养老保险费作为建筑安装工费用项目的不可竞争费用要求,按照规定计价程序和费率计入工程总造价结算,不得在招标投标、工程结算中扣除,计价软件程序不容许有调整、扣除养老保险费用的功能。二是2021年3月15日前,未缴纳养老保险(劳保统筹基金)的工程项目,应将养老保险费用计入工程造价进行结算”。及《陕西省建筑业劳保费用行业统筹管理实施细则》第十条:建设单位申请领取工程规划或施工许可证前,应当向工程项目所在地统筹机构缴纳劳保费用。工程项目竣工备案前,建设单位应当向工程项目所在统筹机构提交工程费用结算报告,由统筹机构对缴纳劳保费用的情况进行核算,多退少补…。第十一条:统筹机构收缴劳保费用时,应当向建设单位开具由省财政厅监制的《陕西省建筑行业劳保费用统一收款票据》,作为缴费和结算的凭证。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申请工程项目返还规定。建设单位投资项目按规定已缴纳劳保费用,工程进度达到正负零时,施工企业可向工程项目所在地市级统筹机构申请工程项目返还,统筹机构应当按照收缴额的85%向施工企业返还”。《关于建筑施工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费用计价的通知》陕建发【2020】1097号规定计费基础为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费+其他项目,养老保险(劳保统筹基金)3.55%,因涉案工程于2021年3月15日前已完工并验收合格,依据上述规定及本案工程价款,被告辩称劳保统筹费用按不含税3.55%计算,本院予以采纳。原告请求的案涉工程劳保统筹费用【97000675.35元-(97000675.35元*11%)】*3.55%*85%为2605025.89元,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辩称应按照合同价8500万元计算劳保统筹费用,被告未提供任何证据,本院不予采纳。被告辩称已向太白县建筑业劳保基金统筹管理中心缴纳劳保统筹费用1150952.73元,被告缴款事实存在,被告向原告提供《陕西省建筑行业劳保费用统一收款票据》,原告按照规定向相关建筑业劳保基金统筹管理中心申请返还;若被告无法提供1150952.73元劳保统筹费用统一收款票据,被告直接再支付原告劳保统筹1150952.73元*85%=978309.82元;该款项包括在2605025.89元中。因本案原被告对涉案工程的工程款结算存在争议,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4年3月27日作出(2023)陕03民终2828号民事判决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涉案工程的工程款结算总价确定,故原告请求2021年3月15日至2023年11月10日被告未支付劳保统筹费用的利息,本院不予支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八十八条、第五百七十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陕西鳌山滑雪度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西安天风建安建设有限公司劳保统筹费用1626716.07元; 二、被告陕西鳌山滑雪度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原告西安天风建安建设有限公司提供劳保统筹费用1150952.73元的统一收款票据,由原告按照规定申请相关部门返还该部分劳保统筹费用;若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无法提供收款票据,被告于十五日内再支付原告劳保统筹费用978309.82元; 三、驳回原告西安天风建安建设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以上两项合计2926995.37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37097元,原告西安天风建安建设有限公司承担11500元,被告陕西鳌山滑雪度假有限公司承担25597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陕西鳌山滑雪度假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缴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四年四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