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天风建安建设有限公司

陕西万胜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与西安天风建安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鄠邑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陕0118执2153号 申请执行人:陕西万胜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朱雀大街东侧朱雀乐府E幢1单元10407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0745247397。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西安天风建安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灞桥区田王街特字一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11220841215L。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陕西万胜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西安天风建安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2024)陕0118民初417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1.给付劳务费256272.05元;2.给付以256272.05元为基数,自2021年2月17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利息暂计算至2024年6月30日为30731.58元);3.支付案件受理费5370元;4.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5.承担执行费4290元。本院依法受理,并于2024年7月3日立案执行。 执行中,申请执行人陕西万胜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西安天风建安建设有限公司私下达成书面《执行和解协议》,且正在履行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八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4)陕0118执2153号案件的执行。 被执行人一方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也可以就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向本院提起诉讼。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七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