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西吉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宁0422执2673号
申请执行人:宁夏圣道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蔡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某某,宁夏北地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执行人:西吉县自然资源局。
法定代表人:麻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某,系宁夏毅睿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宁夏圣道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西吉县自然资源局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本院作出的(2024)宁0422民初3851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由西吉县自然资源局于2024年10月30日前一次性支付宁夏圣道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剩余工程款3672450.83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西吉县自然资源局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并责令限期履行工程款3672450.83元、执行费39125元,合计3711575.83元。2024年11月26日,经本院主持调解,申请执行人宁夏圣道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西吉县自然资源局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同日,申请执行人宁夏圣道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申请撤销申请。因申请执行人宁夏圣道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申请撤销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八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4)宁0422执2673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