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1202民初4142号
原告:广东泰格软件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之一。
法定代表人:赖某1。
委托诉讼代理人:黎明,广东余黎张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敏仪,广东余黎张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女,1988年9月14日出生,汉族,居民身份证住址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
关于原告广东泰格软件有限公司诉被告**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6日立案受理。审理期间,本院核实**已于2020年8月17日以劳动争议为案由对广东泰格软件有限公司提起诉讼,本院于2020年8月17日以(2020)粤1202民初3991号受理上述案件,该案仍在审理期间。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二十一条的规定“基于同一事实发生的纠纷,当事人分别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可以合并审理。”本案中,广东泰格软件有限公司与**基于同一劳动事实发生的纠纷,双方分别向本院提起诉讼。因广东泰格软件有限公司与**之间争议的法律事实一致,故本案与(2020)粤1202民初3991号合并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二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并入本院(2020)粤1202民初3991号案件审理。
审判员 陈晓文
二〇二〇年九月三日
书记员 杜爱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