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冀0802执860号
申请执行人***富玻璃技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秦诚。
被执行人江苏星辉车辆部件有限公司,住所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朱向春。
申请执行人***富玻璃技术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星辉车辆部件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9)冀0802民初34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4月1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网络查询、传统查询等。通过约谈,申请执行人表示认可法院查询结果,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程志献
人民陪审员 康凤茹
人民陪审员 蔡晓荣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王宏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