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铁建工程总承包(北京)有限公司

德昌县运通工程机械租赁部等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京02民辖151号 原告:德昌县运通工程机械租赁部,经营场所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德昌县王所镇茶园村九社。 经营者:***,女,1996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四川省西充县中南乡中和井村****。 被告:北京中铁建北方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黄村镇康庄路**。 法定代表人:***。 原告德昌县运通工程机械租赁部与被告北京中铁建北方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已受理。 德昌县运通工程机械租赁部(下称运通租赁部)诉称:2017年5月10日,双方签订两份《建筑施工机械租赁合同》,约定北京中铁建北方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下称中铁建公司)向运通租赁部租赁吊车两台,合同总价为247281.71元,租赁挖掘机、压路机、装载机各一台,合同总价为125500元,中铁建公司应当在收到运通租赁部提供的正规发票后以银行转账方式支付,逾期未付,则按欠付租金的同期银行贷款利息向运通租赁部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总额不超过实际欠付租金的1%。合同签订后,运通租赁部按约定向中铁建公司提供上述机械设备,后双方于2017年8月31日、2017年11月26日、2018年8月26日进行结算,确认中铁建公司应付设备租赁款共计380200.16元。运通租赁部已于2019年3月18日向中铁建公司提供正规发票,中铁建公司理应付款。但经运通租赁部多次催收,截至目前,中铁建公司仍未支付上述货款。为维护运通租赁部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本案由该院黄村法庭审理。但本案中的被告中铁建公司系中铁第五勘察设计院集团有限公司的二级单位,黄村法庭现在租用中铁第五勘察设计院集团有限公司的办公楼办公,故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不能行使管辖权。 本院认为:虽然本案被告中铁建公司系中铁第五勘察设计院集团有限公司的二级单位,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黄村法庭现在租用中铁第五勘察设计院集团有限公司的办公楼办公,但该情形并不符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案件审理工作规范(试行)》规定的有管辖权的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或不方便行使管辖权的情形。故此,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不宜作为本案管辖法院的理由不成立。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