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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昌县运通工程机械租赁部与北京中铁建北方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京0115民初19737号 原告:德昌县运通工程机械租赁部(***县顺安工程机械租赁部),住所地德昌县王所镇茶园村九社。 经营者:***,女,1996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四川省西充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浩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中铁建北方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黄村镇康庄路9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京广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德昌县运通工程机械租赁部与被告北京中铁建北方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3日立案。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德昌县运通工程机械租赁部撤诉。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二月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