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铁建工程总承包(北京)有限公司

防城港市某某混凝土有限公司与北京中铁建北方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115民初7522号 原告:防城港市***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防城港市港口区公车镇大西南临港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北京中铁建北方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黄村镇康庄路9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防城港市***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中铁建北方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防城港市***混凝土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防城港市***混凝土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防城港市***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5元,由防城港市***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